2收受贿赂:出借巨资索回扣
2000年,朱德华通过朋友认识了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长龙(另案处理)。当时,蒋长龙正为缺少资金开发房地产而发愁。朱德华声称他可以协调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借给蒋长龙资金,但要求事成后蒋长龙给他3%至5%的回扣。经协商,双方约定为3%。随后,朱德华在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董事会上提出借给宁龙公司5100万元,用于开发海口市南航西路“瑞丰公寓”等房地产项目。
为了规避“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不能对外借款”的规定,朱德华心生一计,他促成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和宁龙公司签订协议,由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投资5100万元、蒋长龙投资数百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
开发南航西路“瑞丰公寓”项目后不久,朱德华即向蒋长龙提出借钱,蒋长龙一次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2002年下半年,朱德华以归还欠款的名义向蒋长龙要钱。这次,蒋长龙没有出面,他让妻子花宪霞送给朱德华20万元,并让朱德华打了借条。后来朱德华又向蒋长龙要钱,花宪霞分两次先后送给朱德华10万元人民币,朱德华都打了借条。一段时间后,朱德华再次向蒋长龙索要回扣款,蒋长龙以支付电梯款的名义将70万元人民币转到香港富达贸易公司,富达公司的符明把这笔款兑换成55.78万元港币后,转送给了朱德华。
一个月后,朱德华以女儿在香港买房的名义,又向蒋长龙索要100万元人民币回扣款。蒋长龙通过符明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到香港,符明将这笔巨款兑换成90万元港币后交给了朱德华。2006年至2007年初,朱德华又数次向蒋长龙借钱,蒋长龙共送给他18万元人民币。
2007年,朱德华在深圳打电话向蒋长龙索要1万元人民币,并将其银行卡账号发到蒋长龙的手机上,蒋长龙将1万元人民币存到了朱德华的银行卡上。
此外,在2003年,朱德华还以同样的方式,在陈林华(另案处理)开发海口市金贸区“宝阳大厦”项目时,促使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陈林华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海南华益置业有限公司,以共同开发房地产的名义拆借2000万元人民币给陈林华。
2006年9月,朱德华多次打电话给陈林华索要回扣,陈林华说没有钱。朱德华说和燃气股份公司成立的公司账里有钱,陈林华答应只要他能批出来就给他。朱德华通过燃气股份公司批出20万元,财务人员与陈林华核实后,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给了朱德华一张20万元的支票。几天后,朱德华再次向陈林华借款20万元人民币,陈林华通过海南华益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署名“朱德华”的20万元现金支票,送给了朱德华。但这一次,朱德华给陈林华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朱德华案发后,他曾经写下的一张张借条成了他索贿的有力证据。
3挪用公款:88万元公款赌向深渊
据办案人员介绍,作为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的朱德华,每年有15万元的借款额度。
按规定,朱德华借款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但由于他是董事长,即便多借款项,财务总监也不敢多问,致使他借款数额达200余万元。朱德华在法庭上辩称,他向蒋长龙、陈林华索取的款项,基本上都用于还公司借款了。到2004年3月,只剩下4万元未还。但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是,随着XX博输钱,朱德华又开始挪用公款。2000年至2007年间,朱德华从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借出公款88.78万余元,用于XX博及还债,至今未能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朱德华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港币145.78万元、人民币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人民币88.78万余元用于XX博及还债,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上述事实,朱德华辩称,有借条的50万元不属于受贿,属于借款,其余款项为事先约定的回扣。朱德华从部队转业至地方不满两年就当上了海口市委常委,当时他年仅38岁,别说在海口,在全国也算得上是年轻干部。据他自己说,到燃气股份公司工作后,他的年薪高达80万元。在法庭上,朱德华这样忏悔:“我没有珍惜这一切,染上了XX博,毁了我的一生,给家庭带来极大痛苦,给工作带来损失,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当提到年近九旬的老母亲时,朱德华泪流满面,不能自制。
4案后沉思:XX博催化思想蜕变
海口市检察院一位办案检察官说,朱德华从一名受人尊重的海口重点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蜕变成为一名腐败分子,教训是深刻的。其中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抵制诱惑的免疫力降低,是导致其腐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可以说,是XX博催化他思想蜕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最终自己也跌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朱德华受贿、挪用公款案的发生,对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声誉上都造成了严重损失。
案件发生后,该公司干部职工表达了强烈不满。有职工提出,像朱德华这样的“蛀虫”,掌管企业大权,拆借公司巨资、挪用公款,企业只能走下坡路,还谈什么发展!
朱德华腐败,固然是他主观因素所致,但纵观全案,对民生燃气股份公司管理失控、缺乏监督也是朱德华贪敛钱财、涉足赌场、堕落下水的重要原因。
办案检察官认为,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使得主管部门也好,公司董事会也罢,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无疑使民生燃气股份公司变成了没人管没人监督的单位。朱德华随心所欲地挪用88.78万余元就是管理失控、无人监督的最好例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出纳、会计、办事员是一种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但在民生燃气股份公司都得听朱德华的,不然,就可能丢掉饭碗。虽然说国家制定了《会计法》,但迄今为止,在实践中,会计人员的权益还是难以得到保障,这无疑给像朱德华这样的国企高管搞腐败活动提供了条件。
亡羊补牢犹未晚。谈到此案的教训,办案检察官指出,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被无数案例和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个行业、一个单位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企业“一把手”进行有效制约,尤其是经济层面的监督与制约极为重要和紧迫。同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强化业务培训,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据悉,针对发案单位面临的困难,海口市检察院及时发出了检察建议,帮助该公司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明确责任分工,促进公司的各项事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