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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比参与赌博罪行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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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赌场组织XX博并且从中牟利的不法分子将得到比赌徒更重的刑罚。昨日下午,先后在桐乡、德清等地开设赌场的四川人黄某,在桐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被公开审理,这是自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新增“开设赌场罪”以来,桐乡首次适用该罪名的案例。

   黄某并没有正当的职业,长期的拮据生活让他觉得有必要找一份来钱比较快的工作。思来想去,黄某觉得开一个赌场比较有“市场”,而他只负责“抽头”,是稳赚不赔的“买卖”。于是今年7月初,黄某就找到朋友吴某,计划以开设赌场的形式来牟取钱财,两人一拍即合。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间,黄某和吴某两人就在桐乡洲泉镇、德清新市镇和禹越镇等地开设赌场。为了防止被警方抓获,他们不仅多次变换场地,还雇佣了另外五六名无业人员帮忙“看场”,他们分工明确,有的专门放哨,有的负责发牌,有的负责“抽头”,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他们就获利4万多元。

   看到钱来得那么快,黄某等人都开心不已,胆子也越来越大。在7月25日晚上,他们为了讨取赌债,甚至将被害人张某强行带到了一间屋子内拘禁起来,还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他还钱。幸亏张某的亲属发觉情况不对,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张某才于一天后被解救。与此同时,黄某等人的动向逐步落入警方的视野,8月8日,这个XX博团伙被一网打尽。

   在法庭审理时,法官认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人员开设赌场,抽头高达4万多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上比XX博罪更高,这也是桐乡法院判决的第一起“开设赌场罪”。据桐乡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的刑罚作出规定。去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对《刑法》确定的罪名进行补充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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